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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核安全辐射环境状况 全国辐射环境质量 2003年度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表明,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北、浙江、贵州、宁夏、南京、济南、青岛、福州、南宁、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包头、伊宁等省、市辖区内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为37.5~69.8nGy/h,在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时的本底水平值42.9~92.6nGy/h范围内。

    北京、包头、石家庄、南京、长沙、南宁、贵州、乌鲁木齐等省市空气中氡浓度为6.0~51.0Bq/m3,与历年监测结果基本一致,其中室内氡浓度低于国家颁布的《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但包头市环境空气中罽子体与氡子体α潜能之比为0.72,为我国平均水平的3.6倍,上海、天津、石家庄、青岛、杭州、西安等市环境气溶胶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保持正常水平。 污染源周围辐射环境 2003年,浙江秦山核电基地与广东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安全、正常运行。

    秦山核电基地各核电厂全年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周围环境γ辐射剂量率略有升高。在秦山核电基地气载流出物排放的主导方位气氚含量为<5.2~386.7mBq/m3·air,平均值为128.5±107.8mBq/m3·air,略高于运行前本底值。

    在其他各种环境介质中,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浓度均在核电厂运行前的本底涨落范围内。 2003年广东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周围环境γ辐射剂量率和空气中放射性核素含量仍保持在核电站运行前的天然本底水平。

    在西大亚湾海域中,除海水氚的含量为<1.3~70.7Bq/L外,其余人工放射性核素含量均在本底涨落范围内。在海洋水生生物牡蛎样品中,可监测到核电厂排放的关键核素110mAg,其范围为0.06~0.27Bq/kg·鲜,年平均值为0.14Bq /kg·鲜。

    在其他各种环境介质中,核电站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浓度均在核电厂运行前的本底涨落范围内。 电磁辐射污染源 监测结果表明,除个别移动通信基站架设天线的楼顶平台电磁辐射水平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外,绝大部分基站周围建筑物室内及环境敏感点的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限值;部分500kV高压输电线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广播电视发射台,周围距天线较近的部分高层建筑楼顶平台和居民住宅窗口等敏感点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而距发射塔天线较远、楼层较低或不直接面向发射塔的敏感点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标准。

    措施与行动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 2003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中的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和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复审,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和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通过了省级计量认证复审,其中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还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 测量培训和比对 2003年,组织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和无线电干扰测量培训和比对活动,全国共有25个省市90名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和比对活动。

    核与辐射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北京、天津、山西、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浙江、广西、江苏、宁夏、安徽、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制了本辖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新疆、黑龙江、河南、浙江、广西、江苏、宁夏、四川、山西、陕西等省、市、自治区分别编制了本辖区《处置核和辐射恐怖事件实施方案》。

    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由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理顺了放射源安全管理体制。 反恐演习 2003年,为验证《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检验反恐应急响应组织的快速及时的响应能力,检验反恐应急、应急通信系统的有效性、反恐现场监测和事故评价能力,国家环保总局分别于2003年2月25日和2003年9月27日组织了两次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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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控制措施:在射线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一旦有应急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应首先关闭射线源,保证患者立即脱离有害射线,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保护自己,减少伤害。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佩戴剂量监测计。

    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处理机构的人员和措施进行。、查找事故原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及环保安全技术处理,检测等工作,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警报解除后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或修改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环境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由疾病控制中心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据此并结合患者的其它临床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事件报告制度: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轻重逐级上报,程序可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射线装置辐事故射应急预案

    为提高本单位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三、辐射事故的预防

    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

    (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技术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办公室(设医务部)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应急值班电话:

    五、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区、市环保局(电话)、省环保局(电话)、环保热线(电话)、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电话)、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医务部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卡》。重大辐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四、辐射事故的处理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放射源丢失,要全力追回,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

    3.对受照人员要及时估算受照剂量。

    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将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单位

    附件:辐射事故报告流程图

    医院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控制措施:在射线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一旦有应急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应首先关闭射线源,保证患者立即脱离有害射线,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保护自己,减少伤害。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佩戴剂量监测计。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处理机构的人员和措施进行。、查找事故原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及环保安全技术处理,检测等工作,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警报解除后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或修改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环境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由疾病控制中心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据此并结合患者的其它临床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事件报告制度: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轻重逐级上报,程序可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小儿保暖辐射台应急预案

    放射源丢失;(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应急值班电话、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

    (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2、被盗、失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同时,医务部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卡》。重大辐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四、辐射事故的处理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局部器官残疾。4、一般辐射事故、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对受照人员要及时估算受照剂量。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省环保局(电话)、环保热线(电话)、报告应急处理工作;(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三,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医务科(或总值班)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区、市环保局(电话)、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二、本预案适应范围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1;(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的报告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辐射事故的预防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辐射事故报告流程图热衷于为网友服务的我为你解答、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副组长:五,严格操作规程。

    (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局部器官残疾。3、较大辐射事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电话)报告,将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单位附件!为提高本单位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控制事故源,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电话):成员: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4、应急办公室(设医务部)的职责(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要全力追回,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技术专家组组长,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很荣幸能为你解答。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 岗位职责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第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第七章 监测方案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为提高本单位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二、辐射事故的预防 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

    (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办公室(设在医教科)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3)负责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5)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教科(或总值班)报告。

    医务科(或总值班)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医教科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卡》。 四、辐射事故的处理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放射源丢失,要全力追回,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

    核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方案优选

    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国防科工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 《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卫生部组织编制了《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内 容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前 言 为指导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制定本导则。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国防科工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 《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卫生部组织编制了《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内 容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前 言 为指导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参考的文献主要如下: (1)ICRP Publication 63,Principles For Inter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in a Radiological Emergency,ICRP,1992. (2)IAEA Safety Series No.109,Intervention Criteria in a Nuclear or Radiation Emergency,IAEA,1994. (3)IAEA Safety Series No.115,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IAEA,1996. (4)IAEA-TECDOC-953,Meth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Response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s,IAEA,1997.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 录 1 引言 2 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3 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责任 4 主要应急响应行动及其要求 5 培训、演练和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6 公众教育与信息 附录A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的类型 附录B 用于区分要求制定不同类型应急计划的设施的准则 附录C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所涉及的典型放射性活度 附录D 用于食物干预控制的通用行动水平 附录E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辐射事故应急 计划(或程序)编制参考提纲 附录F 术语定义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1 引 言 1.1 目的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在工农业、医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本导则的目的在于为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以下有时简称为应用单位(或法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类应用中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提供指导。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对于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所涉及到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其应急准备与响应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发布的核应急技术文件HYJ-001-2000《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中已经给出,本导则不再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2 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需要考虑 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2.1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照射途径 国内外的实践均表明:在辐照加工、工业射线探伤和核医学应用中,因违章操作、设备故障或进入失控场所会导致工作人员或病人受到辐射损伤乃至死亡;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的金属物件的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等环节,以毫无戒备和完全失去控制的方式进入社会生活,会造成财物被污染、公众受照射乃至少数公众成员遭受严重辐射损伤。 在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放射性污染严重物件的丢失或被盗、误置、遣弃; (2)密封源或辐射装置的辐照室的进入失控; (3)放射源装置和辐射装置故障或误操作引起屏障丧失; (4)密封放射源或包容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或容器泄漏; (5)放射性物质从放射源与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异常释放; 若发生以上事故,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的可能途径有: (1)直接来自放射源或辐射装置的辐射所产生的外照射; (2)衣服和皮肤上的放射性污染所产生的外照射; (3)事故释放的气载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所产生的外照射,或沉降到地面或其它表面上形成的沉积物所产生的外照射; (4)吸入事故释放的气载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内照射; (5)食入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或水所产生的内照射; (6)被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进一步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进入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照射。

    实际情况表明,照射途径(1)和(6)通常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照射途径。 2.2 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制定应急计划首先取决于该计划所针对的设施或实践活动的性质,其次,取决于设施或实践活动所包含的放射源或辐射产生装置的类型、数量、大小以及潜在。

    医院放射科的放射事故相关应急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建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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