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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刑法案例分析题

    不负刑事责任。

    从表面来看,苏母和苏某对于苏父之死应当负责,实际则不然。

    从犯罪的构成上来说,我们说犯罪的一般构成应当从主体 主观 客体 客观方面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苏某和苏木劝其父自杀顶罪,主观上有追求其死亡结果,是为直接故意,这点毋庸置疑。

    苏某 苏母是为成年人,主体方面也没问题。

    重要的是,客体和客观。这里既定的客体是苏父的生命权。那么若想追究苏母和苏某对于其父之死的刑事责任,两者所为行为应当与苏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造成苏父之死的危害后果,达到侵害苏父生命权(既客体)的目的。我们看案例中怎么说的。苏母在客观上做了什么?她只是教唆了苏父自杀顶罪,而苏某呢?将手边绳索扔到苏父脚下。从刑法因果学说上看,这两个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苏父死亡,而导致苏父直接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苏父自己的服毒,上吊的行为。案例中并未提到苏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 苏某和苏母的行为与苏父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更谈不到未遂的问题了。

    而事实上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种问题也有说明:教唆、帮助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最新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2001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携带

    本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分析该案,关键是要将案情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是案犯在实施放煤气企图熏昏卢某、黄某之前的行为。他既有盗窃的犯意,又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作案人没有达到目的,即没有偷到羊,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犯罪(未遂);后一阶段是从实施放煤气以后的行为,作案人采取了使财物所有人不能反抗的手段以取得其财物,即用施放煤气的方法,企图把财产所有人熏倒,然后偷羊,这一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抢劫犯的一般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同时也包括采用其他方法诸如麻醉的方法使人不知抵抗或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夏某采用放煤气企图使人昏迷进而取得他人财物,已经不再是盗窃行为,而是抢劫行为,所以应该认定为抢劫犯罪。

    为什么作案人将卢某、黄因煤气爆炸分别造成了重伤和轻伤,而不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教科书通常的解释,作案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仍然以抢劫罪来处罚,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而且只要发生了这种加重的结果,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是抢劫罪的既遂。

    如果作案人在抢劫得手后,又将财物所有人打伤或致死,那就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作案人使用其他方法致人重伤和轻伤,而不是在抢劫得手后致人重伤和轻伤,是抢劫的结果加重,因此,应以抢劫罪论处。

    作案人施放煤气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既造成了人员的伤害又造成房子等财产的严重损害,这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产罪;其施放煤气发生火灾并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的后果,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本身又构成了放火罪。这数个犯罪,同前述的抢劫罪一起,由于是作案人的同一个行为造成的,因此,应作为想象竞合犯。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三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犯罪的形态是:盗窃罪是未遂;抢劫罪是既遂。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分析?案情如下: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小,

    1。

    李某构成杀人罪。因为李某故意将石头推下山坡的伤害行为造成一农民死亡,客观上表现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李某仅有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砸伤、砸死的结果都可能发生,并且放任而不是追求这些结果的发生,所以应按照具体发生的危害结果定罪。

    砸死的定故意杀人,砸伤的定故意伤害,既有砸死又有砸伤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即故意杀人。2。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他说“砸死他几个”,是对他人死亡结果的一种放任,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砸到谁无所谓,都不违背李某的意志。

    3。李某小不构成犯罪。

    (1)李某小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在没有具体发生严重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宜定罪;(2)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李某小被教唆实施伤害行为,如构成犯罪属从犯,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如构成犯罪则成立犯罪中止,因为从犯的中止仅需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避免结果发生,而不需要同时制止主犯的行为,避免主犯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在考虑其他年龄等情节,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

    请帮我找一些关于刑法案例分析的例子,并从刑法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

    刑法案例分析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讲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和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1.构成抢劫而非绑架,因为陈某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和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故意犯罪。

    7 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甲行走于僻静小路时,乙突然从其背后窜出,将刀架于甲之颈部实施抢劫。惊魂未定的甲只好将钱包、手机等物交与乙。乙得手后迅速逃窜,在乙逃出十余米时,定下神来的甲见对方似比自己瘦弱,顺手抄起一根木棍追上乙,一棍打在乙之后颈,乙当场倒底毙命。

    问:甲之行为属于什么?

    A、事后防卫

    B、一般防卫

    C、特殊防卫

    答案:C

    一般以为,在歹徒得手后逃离而当事人一直追击想要取回自己的财物时,可视为正在进行之中的正当防卫;然而一旦这个过程出现某一中断,则当事人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法律界限的把握也要看双方的证据因素而定。即在控触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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