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刑事案件分析的格式
刑事案件分析方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狭义:仅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二、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形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特征(p181)掌握:刑事案件的特征刑事案件的特征:1、适用的法律具有特定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2、分析主体的多元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3、诉讼焦点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一、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二、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执行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对辩护职能实现的重要性三、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
四、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诉讼职能之间不是随意地、杂乱无章地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1、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2、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约和促进3、审判职能是建立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是控辩两种只能在维护各自利益、完成各自刑事诉讼目标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从而使社会利益的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结束(此节内容与学习过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实务的内容重合,不再累述)第五节 刑事案件分析目的(自学、了解)第六节 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要求:掌握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一、原则概述二、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三、司法职权原则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四层含义:1、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致的约束,任何公民个人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都无权拒绝。3、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权力合理分工,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区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五、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护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六、疑难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基本原理,在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切实做到以下两点:(一)司法人员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二)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和条件八、辩护原则(一)辩护原则的含义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写一篇案例分析,1000字左右 在线等
1、从技术专家到管理者,符合管理阶梯的规律。
2、专家和管理者的职能和应具备的素质是不一样的。 3、管理者应具备的一般技能有:Conceptual skills,Conceptual skills,Technical skills 而特殊技能有:对环境和资源的控制能力;组织和协调工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提供成长和发展机会的能力;激励员工和解决冲突的能力;战略性问题的解决能力。
萨丽显然可能缺乏管理相关的重要技能,最终导致失去发展的后劲,对个人产生怀疑,陷入恶性循环。 4、从职业生涯的角度来说,萨丽可能不适合做管理的工作,至少是没有得到相关的培训,在他面临“职业高原”的时候,副总经理汤姆给他安了一个销售经理,这个不能满足萨丽的职业发展需求。
进而使得激励不到位。 5、想得到高绩效,不但是他能做到什么,而且还要看他想去做到什么,态度动机如何,公司没有充分的激励元素,让他不觉得现在的工作方式远远优越于前,反而做起来十分不顺利,难度加大,以前轻松可以达成的目标,现在无法实现。
6、他会把自己的投入和获得跟以前的投入和获得进行对比,再和别人的对比,觉得值得,就有动力,不值得当然就失去动力。 7、这个案例说明显然缺失续任计划,见习机制,同时如果萨丽具备这个素质,就应该多给他机会和时间。
允许他犯错。当然这不是上策,毕竟前面的工作没有做好。
幼儿不良阅读习惯案例分析范文
2011年幼儿心理学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幼儿心理学的案例分析与幼儿教育学的案例分析一样,都是要利用已有的理论,来分析案例中的所反映的问题。
下面我就通过几个案例来领大家练习一下这类题。案例一 一个14个月的孩子被成人抱着时,着急地往柜子的方向挣扎,嘴里叫“ta,ta”(音)。
成人先给他拿出奶糕粉,他又摇头又摆手,说:“xi,xi”。成人于是给他拿糖罐,问:“是这个吗?”他用尽力喊:“xi,xi”。
成人拿一块糖放在他嘴里,他脸上露出了笑容。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 此案例反映出儿童言语发展中掌握语法的什么特点?答案:此案例中的儿童言语发展处于单词句阶段,特点是表达不够明确,语音不够清晰,必须辅以表情和动作。
(2) 老师和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什么?案例二 幼儿教师在幼儿园教学中要使用大量直观形象教具,以帮助幼儿理解教学内容;在给孩子讲故事时,讲到“大象用鼻子把狼卷起来”总是用手作出“扔”的样子。孩子们也学着老师的样子做出相应的动作,脸上会露出会意的笑容。
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此案例体现了儿童思维发展中的什么特点。(2)根据该特点,教师应如何有针对性的教学?案例三 国外有媒体指出,中国的小孩越来越不会玩了。
他们发现,中国的父母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穿着干干净净,不允许他们做那些可能会使衣服弄脏的游戏。同时,中国很多的年轻父母觉得游戏对于孩子的成长意义不大,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应该花更多的时间来学习画画、英语、钢琴等。
请结合游戏对成长的作用分析这些父母的做法。案例四 强强是4岁幼儿,他喜欢自言自语。
搭积木时,他边搭边说:“这块放在哪里呢……不对,应该这样……这是什么……就把它放在这里作门吧……”;搭完一个机器人后,他会兴奋地对着它说:“你不要乱动,等我下了命令后,你就去打仗!” 请根据学前儿童言语功能发展的有关原理,对此例加以分析。案例五 某幼儿特别喜欢听古典音乐,他也很崇拜音乐家。
有一天,他跟妈妈说:“今天,肖邦叔叔到我们幼儿园来了,还给我们弹钢琴呢!”妈妈听了吓了一跳,以为孩子在说谎。请根据幼儿想象的有关原理,对此例加以分析。
请根据幼儿想象的有关原理,对此例加以分析。案例六 宝宝的爸爸妈妈都是大学教授,有人说,遗传了这么好的素质,以后一定非常优秀;也有人说还是要看教育。
爸爸妈妈说环境和遗传对孩子的影响大约一半一半吧。请简要评析。
案例七 红红3岁,喜欢的小鸭子玩具碎了,她就伤心地哭起来,妈妈给她一块巧克力,她就又笑了;看见小朋友哭了,她也跟着哭起来。根据情绪发展的趋势原理加以分析。
案例八 小南是独生子女,妈妈对小南百依百顺,爸爸则非常粗暴,家里玩具很多,但她看到别人玩什么,她就要什么,还经常和小朋友打架。老师开始严厉的责备他,后来谁也不管了。
妈妈开始担心。分析小南的特点及成因。
案例九 亮亮3岁了,妈妈给亮亮讲故事,可是亮亮一会说外面有小猫在叫,一会说要玩皮球~~~,总是不能专注地坐下去。结合幼儿注意发展的特点加以分析。
1答案:教师和家长不能笑话儿童,应教儿童正确的发音和完整的语句。2答案:幼儿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特点。
答案:教师应大量使用直观教具和丰富的体态语言组织教学活动,以帮助儿童理解教学内容。3答案:儿童的活动,除了日常生活活动外,主要有游戏、学习和劳动三种基本形式。
幼儿期的主要活动是游戏。1.游戏是满足儿童需要的一种基本的活动方式 到了幼儿期,由于动作和语言的发展,由于生活范围的扩大,独立性的增强,对周围的事物有强烈的兴趣,产生了渴望参加成人的某些社会实践活动的强烈愿望。
但是幼儿年龄小,由于受到知识、经验、能力等的限制,不可能真正像成人一样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这也就是说,幼儿渴望参加成人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同从事这些活动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水平之间发生了矛盾,而游戏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最好的活动方式。
2.游戏是促进幼儿认知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游戏是幼儿认识世界的一种手段,是促进其认知发展的强有力的工具。游戏中蕴涵着大量的学习。
例如,儿童在搭积木、玩沙等建筑游戏中,能够认识各种建筑材料、各种物体的性质和特点,获得初步的物理经验,认识到只有把大积木放在下面,小积木放在上面,“楼房”才能站稳。游戏时,儿童的各种感官都要参加,从而促进了感知能力的发展。
游戏所表现的往往是幼儿经历过的事情,为了正确、确切地表现某些事物,幼儿必须有意识地回忆以往的知识经验。特别是在规则游戏中,幼儿必须有意识地去记住某些游戏规则,这就促进了有意记忆和有意注意的发展。
游戏并非是以往经验的简单再现,而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再创造过程。幼儿在共同确定游戏主题、构思情节、制作“道具”等一系列活动中,总是在积极思考,不断解决问题,这样,思维发展。
3.游戏有助于儿童去自我中心 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游戏以想象为前提,同时又不断增进想象的目的性,并促使它朝着创造想象的方向 幼儿在游戏中总是以角色自居,力图像扮演的人物那样行动,要做到。
案例评析怎么写
要求太高了
给你例子你看一下吧
六、案例分析(共10分)
某地盐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某零售商店销售的纸塑包装食盐中有5袋假冒的纸塑包装食盐。盐政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商店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该商店共购进假冒的纸塑包装食盐20袋,计10千克,已销售10袋,计5千克的违法事实确凿。盐政执法人员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了没收盐5千克,并处罚款3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1、该行政处罚适用的法规和条款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
答案:该案的处罚所适用的法规是正确的,但适用的条款不准确,应适用《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购进)、第二十三条(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2分) 该案采用的程序有误。(2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案的处罚除了罚款外,还依法没收了违法购进的食盐,超出了简易处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因此该案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