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调研报告范文
如何开展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报告
2015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
2015年,我行在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 2014
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全年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一是邀请人行领导现场指导。3月召开了“xx银行2015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xx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xx科长、xx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14年我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15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总行高管、各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XX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夯实理论基础。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是学习形式多样,总行集中培训和支行分散培训相结合。要求总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学习培训。支行经常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xx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xx号文件,重新印制了.《个人开户申请书》与《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加了职业、身份证有效期、国籍等要素,并对必填项作了星花标注;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三是检查落实。5月份及12月份会计结算部组织进行了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2015年5月12日到2015年6月18日内控稽核部对四家支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一是定点宣传。2015年我行分别在夷陵广场与步行街等地进行了7次大的反洗钱宣传,其中xx支行在解放路时代广场开展的打击洗钱宣传活动,刊登在了2015年8月13日《xx日报》周末版上,对提高社会的反洗钱认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全面宣传。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据统计,宣传活动共发放《反洗钱法》知识宣传资料7500多份,各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横幅25幅,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三是联合学校开展反洗钱宣传。我行针对小学生流动性强、分布广,接受知识快的特点,与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开展有关《反洗钱》的课外活动。并深入xx小学开展广播讲座,动员学生将在校学会的反洗钱知识传授给家庭成员。
保险行业反洗钱自查报告怎么写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是关于保险反洗钱的保险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 根据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COSO)的定义,“内部控制”(inner control)本意是指“由一个主体(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控”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每个要素又分别承载“经营”、“财务报告”与“合规性”三个目标。
内控制度特指企业单位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提高经营绩效,而在经营活动的开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自律性或他律性制度安排。没有一个合理的内控制度体系,企业单位的经营目标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内部保障环境。
由于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自身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难理解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活动也会影响其“经营的效率与效果”的目标实现。 并且,由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还涉及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或违反等问题。
所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效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是保证上述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等反洗钱基本措施真正得以履行的实施机制的总和,是反洗钱制度的制度。
现在,保险机构已经被要求依法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遵循RBA原则来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应考虑将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同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整合起来,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过程,包含洗钱风险在内。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风险管理战略中加入反洗钱的目标和方案 保险机构是直接或间接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特殊金融企业,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所以有必要也有能力制定实施自己的风险管理战略,这是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因此,如果承认自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中包括了洗钱风险,那么保险机构就应该坚持反洗钱的RBA原则,把反洗钱以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方针嵌入其风险管理战略或计划。
在风险管理框架下,保险机构应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它们构成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干。 其中,内部报告是针对反洗钱信息(例如来自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审核的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共享;内部审计是针对反洗钱信息的内部分析、辨疑以及对反洗钱程序实施的稽核与控制(例如对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决定);内部评估是指对反洗钱合规工作的自我评价与总结,以利改进和提高。
(二)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compliance officer) 实施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险机构建立和贯彻反洗钱内控制度应指定专门负责组织、安排、引导和协调反洗钱事务的合规专员,并以其为核心及时组建反洗钱合规部门。对合规专员的要求,首先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律、金融、保险和财务等基本知识,其次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同时应具备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需赋予其相称的职位和充分的职权,能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不受掣肘地调配人、财、物以推进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为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将多级制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专员建在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并定为同级领导层的副职级别。
此外,保险机构还应设置洗钱报告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s,MLROs),在反洗钱合规专员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编制和提交交易报告,其数量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和结构而定。 (三)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employee training)工作 风险管理是“由人员来实施的”,而目前国内保险机构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即在于广大员工缺乏对洗钱风险的正确认识和反洗钱的基本常识,所以,组织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员工培训,是保险机构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
培训的渠道、途径可以灵活多样,既可利用保险机构已有的培训网络(如保险公司的组训部门),也可利用外部资源、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如大专院校)来完成,讲授、座谈、研讨和观摩等手段最好交替使用。从培训的内容上看,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管理层和执行层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偏重国家关于反洗钱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以及自己的领导职责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则更应偏重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
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保险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 (四)严格划分岗位责任 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要求每一个部门和人员都应各尽其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所以,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就应包含对部门岗位责任的合理划分,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近年来,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境外上市一直是个热。
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包含一下哪些内容
可采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如下:
(a) 确定客户身份, 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b) 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 以使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 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c) 了解并在适当情形下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和意图的信息;
(d) 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 对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 以确保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必要时, 包括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扩展资料
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反洗钱
我国反洗钱面临的形势
不法分子把通过不正当得来的钱,通过银行等手段变为合法的来源叫洗钱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
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并建立了反恐融资法规制度。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 为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 年发布了两个反洗钱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一是《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重点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做出规定,这是中国针对反恐融资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章。
二是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核心制度。这两个部门规章与2006 年修订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
《反洗钱法》及上述配套规章构成了中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基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建设 反洗钱基础制度建设是有效实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反洗钱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制度基础。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基本确立 为规范反洗钱监管行为,有效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先后起草并印发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这两个规定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时应遵循的程序、可采取的步骤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思路。 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分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段,《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且细致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该办法实际起到了现场检查程序手册的作用,执法人员可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有利于全国各地统一执法。 为保障被检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严格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同时,规定了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
如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
开展反洗钱调查需要注意什么
我国的反洗钱调查还不完善,以下情况需注意。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3、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4、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7、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8、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9、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开展反洗钱调查需要注意什么
我国的反洗钱调查还不完善,以下情况需注意。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3、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4、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7、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8、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9、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在反洗钱调查结束阶段,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第六章 调查结束第三十一条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第三十三条《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第三十五条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六条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反洗钱类型分析 如何写
一、近年来保险业反洗钱概况 全球保险市场每年的保费收入约为2.941万亿美元,资金流动规模巨大,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提供反馈的28个国家和地区当中,近七成国家和地区80%以上的保险产品均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调查显示,除了乌干达和斯里兰卡以外,几平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保险人履行一整套反洗钱职责,包括客户识别和审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
芬兰、法国、美国、挪威,卢森堡、新加坡、墨西哥、百慕大群岛、直布罗陀和毛里求斯10个国家和地区在人寿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中设置了一些豁免条款。目前,FATF建议并没有特别要求适用于普通险和再保险。
从保险市场的运作方式看,除了美国、百慕大群岛、中国澳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4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保险人和为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的中介机构遵守反洗钱规定。但保险中介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通常直接向保险人报告,而不是直接向金融情报中心(FlU)报告。
有关国家和地区提供的案例表明,由于再保险行业无效的监管机制和诚信审查,再保险行业也出现了洗钱犯罪。FATF洗钱类型研究发现,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较少。
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业洗钱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计的表现,也有观点认为这是由于人们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较低或是反洗钱规定执行情况较差的表现。但我们应该看到,从保险业在整个金融行业内的相对规模来看,保险业洗钱风险和犯罪分子侵蚀保险业的风险比目前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所显示的风险要大得多。
在2006年FATF的调查中,接受问卷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共提交了94个案例,其中66个案例来源于14个FATF成员国,4个案例来源于非FATF成员的国家,其余的 24个案例由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案例涉及的总金额高达5.25亿美元,仅其中一起案例的涉案金额就达3.?亿美元。
由FATF成员国提供的66个案例,涉案金额总计达1.41亿美元,平均每起案例 210万美元。这从数量上显示了洗钱对保险业所造成的严重威胁。
94起案例中,有35起明确说明了线索来源,其中20起来源于可疑交易报告,15起来源于执法机关调查的案件等其他途径。问卷调查所获案例的洗钱上游犯罪种类相对较少,主要集中于毒品走私以及金融欺诈两类,后者包括税务欺诈、金融和公司欺诈、会计造假、挪用公款等。
犯罪分子主要利用人寿保险产品清洗犯罪所得,此类案例约占案例总数的65%,涉案金额高达5.2亿美元。利用普通险产品洗钱的案例约占30%,涉案金额100万美元;利用再保险业务洗钱的案例约占5%,涉案金额400万美元。
二、保险业洗钱类型分析 问卷反馈涉及10类保险业洗钱类型,其中,利用跨境交易洗钱占14%,通过犯罪收益购买普通险保单洗钱占13%,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占12%,预付大额年金保费方式洗钱占9%,客户与保险中介、保险公司雇员合谋洗钱占9%,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占9%,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占7%,利用现金购买保单洗钱占7%,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欺诈方式洗钱占7%,其他类型的洗钱案例占2%。最常见的单个洗钱类型通常都与跨境交易相关,这表明跨国性已成为保险业洗钱的重要特征。
用非法资金购买保险产品并转移国外,显然可以进一步掩饰资金的初始来源。在所收集的案例中,24%的案例涉及购买普通险产品 (13%的案例涉及犯罪分子及其同伙用犯罪收益购买有关货物和财产并进行投保,11%的案例涉及普通索赔欺诈)。
一些案例涉及保险中介合谋或专为洗钱目的建立保险机构,这提示我们有必要关注保险业从业人员尽职审查的范围和有效性。在利用趸交保费和预付保费方式洗钱的案例当中,有三分之一是在承保阶段被发现的。
在购买保单阶段,主要是从使用现金、与明显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如投保人、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关系等可疑线索中发现洗钱行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12%以上的案例是因为客户在保险期届满前提出非正常退保要求而被发现的。
三、保险业洗钱指标分析 调查收到的94起案例揭示了很多有助于我们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有用指标,其中包括可适用于其他行业的洗钱指标、有关保单持有人特征和行为的洗钱指标、有关保单特征和管理方式的洗钱指标以及其他指标。通用的洗钱指标 单笔大额现金交易。
现金交易是很明显的可疑交易。但从案例分析的结果看,选择其他替代性支付工具则更为明显和普遍,特别是那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现金交易量少于预期。
使用虚假的地址和邮政邮箱。涉及客户保险欺诈的案例约占所有案例的7%。
保险市场从业人员需要对客户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当客户提供不可信或有虚假可能的信息时,应予特别关注。与洗钱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跨境交易。
从案例分析情况看,跨国交易的洗钱风险程度最高。虽然跨国保险业并不都成为洗钱渠道,但这一结果表明,我们与境外客户建立商业联系时必须强化客户识别和监测程序。
保费的汇路经由国外并由代理机构经手,进一步模糊了资金来源,因此对来自于洗钱不合作国家(NCCT)和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应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