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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变更说明书范文

    医院变更说明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表2);

    ③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④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⑤新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医师的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目录(须出示原件审核);

    ③新增科室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⑦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目录;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⑦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

    (7)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需提交设置人同意变更材料,《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原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8)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等)。

    关于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该如何填写?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二) 受理范围 下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须申请变更登记: 1、一级医院; 2、门诊部; 3、诊所; 4、护理院(站); 5,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三) 提供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变更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执业变更登记申请人。

    (五)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六) 办理地点 金山区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底楼 (七) 联系电话 67242670 (八) 投诉电话 57931683(区卫生局)、57321190(区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1、由医疗机构现任法人代表和拟任法人代表共同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相关证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

    4、拟任法人代表个人材料(法定代表人任命书、身份证及复印件、简历、在编证明或非公职人员等相关证明)(验证后退回原件)

    5、拟任法人代表名下的,能满足该机构设置时投资预算的资信证明。 6、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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