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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异议函范文

    单位给另一单位的回函怎么写

    复函格式结构: 1、开头 明确写清楚发函的缘由,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

    然后用过渡语"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引起下文。 缘由部分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如"*年*月*日贵单位来函收悉"或"*字*号函悉",然后写"经研究决定函复如下"为过渡语。

    2、主体 主体是复函的核心部分,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讲清楚,使对方接到函后能快速了解来函的意图,准确作出反映,叙写清楚。 答复事项要有针对性。

    3、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的语言向对方作出答复,如给予支持、帮助或合作,或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4、结束语 一般为"此复"、"特此函复"等惯用语。

    5、落款 由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组成。 发文机关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加盖公章。 扩展资料: 范文: (发文单位名称 ) 关于 (发文事由) 的复函(文种) ***: (单位) 关于 (来函的标题) 的来函收悉。

    (有关工作) 计划,经(单位)上报已下发到 (有关单位货部门) 。关于 (具体计划或工作问题),要求应按照 (工作执行标准)的计划形式,要 (向有关部门) 说明。

    因此,关于 (发文的事由)问题,应以 (工作计划或标准) 计划为准 ***(公章) *年*月*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复函。

    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

    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

    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

    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对法院提出异议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xxx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 x 年 x 月 x 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xxx, 系xx,人民法院判决xxx,剥夺了我的xxx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xxx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 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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