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陪审员申请书范文

    陪审员申请书

    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书的结构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和落款五部分构成。

    (1)标题。申请书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性质加文种构成,如《入团申请书》。

    2)用文种“申请书”作标题。

    (2)称谓。

    另起行,顶格加冒号写明接收申请书的单位名称或领导人姓名。如“***团支部:”、“系总支领导同志:”等。

    (3)正文。正文包括三项内容。

    1)申请内容。开篇就要向领导、组织提出申请什么。要开门见山,直接了当,不含糊

    2)申请原因。为什么申请,也就是说明申请书的目的、意义及自己对申请事项的认识。

    3)决心和要求。最后进一步表明自己的决心、态度和要求,以便组织了解写申请书人的认识和情况,应写得具体、详细、诚恳有分寸,语言要朴实准确,简洁明了。

    (4)结语。

    申请书可以有结语也可没有。结语一般是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 敬礼”等。也可写表示感谢和希望的话,如“请组织考验”。“请审查”、“望领导批准”等。

    (5)落款。

    在右下方署明申请人姓名;并在下面注明年、月、日期。

    怎样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选拔条件 名额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选任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怎么申请人民陪审员

    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1、选任公告公开。

    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2、报名自愿。

    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3、资格审查公开。

    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4、社会公示。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5、任命颁证。

    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6、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扩展资料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8、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人员;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怎样填写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相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政治面目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特长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户籍所在地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简 历 简 历 奖惩情况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称 渭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备注 (注:此表适用于公民个人申请) 申请人签名:(手写) 申请时间:。

    哪里有人民陪审员申请书范文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1]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2]2考核奖惩编辑考核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

    怎样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选拔条件

    名额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选任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陪审员是参与案件的评审与审判的人员。

    陪审员有5种形式参与审判。在审判长的授权下,陪审员可以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到相关地方收集证据、资料、线索,提供给法庭参考;对一些简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案子,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陪审员来自群众,比如是某镇办事人员,能第一时间知道当地被执行人的线索,为执行案件所用;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可以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合议结果由票数决定。

    实际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人民陪审员职责是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