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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垦验收意见范文

    谁有关于“土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给一个给我啊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

    2、工程概况 (1)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设备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3)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详细说明工期提前或延迟原因和生产能力与原计划有出入的原因,以及建设中为保证原计划实施所采取的对策)。 3、初验与试运行情况 初验时间与初验的主要结论以及试运行情况(应附初验报告及试运转主要测试指标,试运转时间一般为3—6个月)。

    4、竣工决算概况 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初步决算情况,并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投资分析。 5、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工程施工中的大事记载,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图纸、监理文件、主要器材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来往文件等整理归档的情况。

    6、经济技术分析 (1)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值及结论; (2)工程质量的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情况说明; (3)建设成本分析和主要经济指标,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所获得的投资效益; (4)投资效益的分析,形成固定资产占投资的比例,企业直接收益,投资回报年限的分析,盈亏平衡的分析。 7、投产准备工作情况 运行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培训情况及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8、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9、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 10、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矿山土地复垦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议你研究一下新出的土地复垦规定和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主要是其相关要求,再研究治理定额与预算,把这些考虑到合同中。

    我一下也不好找相关资料。参考海南的吧: ---- 甲方:海南省 市(县)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采矿权人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恢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采矿权人义务,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恢复工作(以下简称矿山复垦恢复工作),或者预交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恢复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为了落实矿山复垦恢复工作,经双方协商,由乙方预交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恢复矿山土地可利用状态,保护和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预交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恢复 第五条 乙方矿山位于 ,名称为: ,采矿许可证号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采矿规模 ,开采年限 年。 第六条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该矿山需要复垦面积 。

    第七条 乙方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规定的措施、方案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最终完成期限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完成。 (一)小型矿山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内一次性完成矿山复垦恢复工作。

    (二)中型矿山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内一次性完成矿山复垦恢复工作。 (三)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该年度应完成的矿山复垦恢复工作量。

    (四)按采空区达 亩,即及时完成矿山复垦恢复工作。 第八条 乙方完成阶段性或最终的矿山复垦恢复工作后,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之日起的15天内,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对乙方矿山复垦恢复工作实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乙方出具验收结论。 第三章 保证金的数额及预交方式 第九条 按照“不低于矿山土地复垦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恢复的实际费用”的原则,并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确定的矿山复垦恢复工作量等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乙方预交保证金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预交保证金。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证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预交全部保证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交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交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交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交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交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保证金存入矿山复垦恢复保证金银行专户,开户行: ,帐号: 。 第四章 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银行的“共管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专款用于矿山复垦和环境恢复,任何一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全部履行完矿山复垦恢复义务,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不履行矿山复垦恢复义务,或矿山复垦恢复工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整改的,甲方可向乙方下达动用保证金通知书,并向法院申请解封存储在银行的保证金,将其全部或部分转为矿山复垦恢复费用,组织完成矿山复垦恢复工作。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在5日内将剩余的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或第(三)款的约定,在采矿过程中投入资金分批进行矿山复垦恢复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应按预交的标准将保证金分批退还乙方,但矿山复垦恢复工作未全部完成前,乙方保证金银行余额不得少于乙方应交保证金总额的20%。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 矿山复垦恢复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退回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书: (一)乙方改变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同意的; (二)乙方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经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同意的。

    第十八条 乙方转让采矿权的,本协议终止。受让方应与甲方签订新的协议书。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预交保证金。如果乙方不按时预交保证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奖保证金挤占挪用造成矿山复垦和环境恢复任务无法完成,或乙方完成复垦恢复任务而甲方没有资。

    土地复垦论文相关资料

    土地复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

    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5篇) 第十五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货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

    土地沙化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对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所作复垦设计和复垦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

    (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对复垦后的土地组织检查验收。

    (六)确认需要认定的复垦土地权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七)编报土地复垦资金筹集计划,负责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表彰土地复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破坏土地的数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并对复垦后的土地组织检查验收,负责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分布状况,对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确认需要认定的复垦土地权属。

    (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登记。

    (八)表彰土地复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监督执行。具体职责是、种类。

    (七)编报土地复垦资金筹集计划、法规和政策。

    (四)对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所作复垦设计和复垦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赔偿标准是多少

    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样,以沛县为例:

    《沛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及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整村或10亩以上连片退出,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每亩(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12万元执行;进城入镇购房(小产权房除外)的,按每亩15万元执行。

    零星退出的集体建设用地由镇村先行组织实施,国土局予以备案,待连片10亩以上后,再按程序申报。

    对违法占地建设的住宅、小产权房、工业用地不予补偿。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工矿企业的退出后的补偿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对沛委发〔2014〕32号实施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照当时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退出后的补偿资金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单位)人所有。

    第六条 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三)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四)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扩展资料:

    《沛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及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退出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请求:请求单元(人)持请求材料向本地镇当局、区(场)管委会提出请求;

    (二)初审: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对于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一致举行初审,经初审吻合沛委发〔2014〕32号措施决定的,由镇当局、区(场)管委会构造领土所(分局)等有闭单元在15日内对于拟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举行实测和现场考察;

    决定宅基地和其余普遍修造用大地积,估计补充资本,在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公示后,由请求单元(人)与镇当局、区(场)管委会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协定》;

    (三)考查: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应自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协定》之日起5个处事日内,将《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协定》等有闭请求材料报领土局考查,领土局在7个处事日内对于申诉材料举行考查,并对于拟退出的普遍修造用地举行现场勘验。经考查吻合本细则决定的,领土局报县当局接受;

    (四)接受:经县当局接受后,由沛县兴田乡村地盘整治有限义务公司与镇当局、区(场)管委会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补充协定》;

    (五)存案:自签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补充协定》之日起15个处事日内,镇当局、区(场)管委会该当制订《复垦规划》,精确复垦的地类、范围、工程安排及资本运算等,报领土局存案;

    (六)实行:《复垦规划》经领土局存案后,各镇当局、区(场)管委会构造本修造用地运用单元(人)完毕拆迁和复垦处事。经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初验及格的,5个处事日内向领土局报送复垦名目查收书籍面请求;

    (七)查收:自收到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复垦名目查收书籍面请求5个处事日内,领土局完毕复垦名目查收处事;

    查收及格的,沛县兴田乡村地盘整治有限义务公司7日内向镇当局、区(场)管委会付出全额补充资本,领土局刊出退出的普遍地盘运用证书籍;镇当局、区(场)管委会应自收到补充金7个处事日付出给退出单元或者部分。

    参考资料:沛县国土资源_关于对《沛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

    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天诚国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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