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