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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

    原因:

    (一)民办教育分类是我国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现有民办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未将民办教育的投入严格区分为投资和捐资,未将由此形成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区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而是基于捐资办学和非营利组织的假设前提制定的。

    我国民办教育的现实是,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或出资者是投资办学。

    2002年,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小组组长的汪家镠,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的说明中指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民办学校利用自筹资金办学,捐资办学者为数不多,多数人是投资办学"。

    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及由此形成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

    投资办学的目的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是无偿的,投资办学形成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营利组织,在性质上类同于企业和公司;捐资办学的目的不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是无偿的,捐资办学形成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营利组织,在性质上类同于事业单位。

    民办教育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应从这一现实出发对其区别对待。

    我国现行的民办教育法规和政策未将此严格区分,而是基于捐资办学和非营利组织制定的。

    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虽取消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但仍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大多数是投资办学的现实,不再禁止民办教育的营利行为,但仍未从制度规范上明确区分民办教育机构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均属于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获取经济回报,出资者不拥有出资形成的财产权。

    由于我国民办教育法律规范都是基于捐资办学和非营利组织制定的,投资办学及由此形成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必将影响民办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还可能导致投资办学者种种不规范行为,如抽逃办学资金,不愿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形成"资产空壳",影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而从我国的现实出发,需要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

    (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助于民办教育发展

    对民办教育应否进行分类管理,在理论与制度安排上一直存在分歧,部分反对者和担忧者认为分类管理会影响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尤其会影响民间资本投入营利性教育的积极性。

    笔者的观点相反,认为分类管理不仅不会影响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反而从制度安排上更有利于提高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捐资办学及由此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对公益事业捐赠的法规,其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教育系统还有捐赠"冠名权"的激励机制。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此类教育机构可享受土地和闲置国有资产转让优惠和教育类税收优惠,还可获得政府财政支持。

    投资办学及由此形成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其终极目的是获利。

    就我国而言,投资教育存在着获利空间,也有获利的可能性。

    尽管我国政府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服务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尤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对优质教育和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能否获利,既需要法规保证,更取决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事实上,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当退出者乃至破产者存在,获利或高额获利者也存在。

    何况,由于民办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也获得了国家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反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另一观点是担忧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将影响民办教育的质量提升,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为营利而将不顾教育质量。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在民办教育发展中,这种现象的确存在。

    但是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并无必然联系。

    教育质量的提升是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其中,民办教育由于起步较晚等原因,教育质量就总体水平来说还不及公办教育。

    教育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监管无疑是重要因素。

    就教育质量的外部监管机制而言,主要有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监管需要制定教育质量的监管标准和建立监管体系,设立监管机制和教育质量评估中介机构等,并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进行监管。

    我国各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控标准和监管体系都处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

    市场监管主要靠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良币驱逐劣币、真币驱逐伪币"的过程实现。

    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提升,通过学校间,包括公办学校间、民办学校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竞争实现。

    就主要依靠学费运营的民办教育机构来说,教育质量是其生命线,教育质量关系着生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关系着学费收入及机构的运营。

    竞争作为外部压力,将促使民办教育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否则其就可能面临萎缩、亏损以致倒闭,如同商品市场,质量低劣者将被市场淘汰出局。

    因此,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学校间的竞争,从长远来说不仅不会降低其教育质量,反而会提升其教育质量。

    总之,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基于我国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私立教育管理的经验也可为我所用。

    我国民办教育和国外的私立教育其内涵与外延及发展规模均有所不同,但国外的私立教育在管理上也经历过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分类到分类的过程。

    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将私立教育机构尤其是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从管理制度规范上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并制定了有区别的法律规范,包括法人制度和产权制度、财税制度和财会制度等,以规范约束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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