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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署职能

    审计署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

    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

    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的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法规司、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境外审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7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统计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工业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政法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民政社保审计局、财税海关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建设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农林水利审计局、贸易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国资监管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广电通讯审计局、新闻报刊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宣传审计局。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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