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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继续教育

    你好,不同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定不同。

    继续教育主要看积分。

    既然你职称申报的表格,还差一个继续教育的证明,那么你这个行业应该有关于继续教育的明文具体规定,你可以查一下。

    比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06年11月20日 ,财会〔2006〕19号)等。

    人 事 部 文 件

    人核培发[199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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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沦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杜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 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朔一致。

    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一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基层事业、企业单位。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梯队。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四条 鼓励联合办学.就近、就地、就便办学,注重质量、效益,提高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继续教育采取扶植政策。

    第十六条 人事部负责全国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示范活动,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沟通国际交流。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将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面向市场,根据需求,自主组织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制度。

    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

    根据管理需要,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四条 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

    建立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继续教育运行实行奖励制度。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

    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努力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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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pgxik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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