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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花爆竹经营在先幼儿园办理在后可以要求搬移吗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第八条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二)安全检查制度;(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三章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3-4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七)计算药量2-3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8米。

    (八)计算药量2吨以下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

    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库房建筑与结构(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

    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

    面积不超过300m2的C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

    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

    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

    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第十五条库房的安全设施(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

    使用后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

    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

    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

    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盗措施。

    第四章仓库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条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级分库存放。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条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

    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

    做到帐帐、帐货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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