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没收手机违法吗
违法的。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学习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
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
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
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手机,此规定与法律相冲,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