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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上公务员要不要交纳违约金

    1、(1)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所以:你不去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企业上班是否要交违约金,要看三方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如果约定了违约金要交;

    (2)你可以直接上班当公务员,但肯定有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这就是违约,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的,不用交纳违约金。

    2、学校方面的意见是,假如企业没有寄回三方协议,那么在毕业时就会把本人档案发往企业:

    (1)学校的做法是正确的,是在履行三方协议。

    如果企业不给你寄回三方协议,学校只能把你的档案寄到企业,不寄的话就是学校违约、学校要承担违约责任。

    (2)问题是:如果档案寄到企业,你到公务员单位上班会有麻烦。

    3、协议说只说明考取研究生不需交纳违约金,所以单位人员给与的答复也是必须交纳违约金,考取公务员也必须交:

    (1)学校的说法是正确的: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而且明确约定只有考上研究生不用交违约金,那你考上公务员不去企业上班就是违约,应当按三方协议的约定交纳违约金。

    (2)如果你不交违约金直接去做公务员:原企业不追究、给你寄回三方协议就没事;

    如果原企业追究,你不交违约金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你,你肯定输;

    而且企业还扣着你的档案,对你不利。

    扩展资料: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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