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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里电厂锅炉水处理运行工是属于特殊工种吗

    劳动法里电厂锅炉水处理运行工属于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范围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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