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高校缺哪些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为实现其办学目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
1.招生自主权。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等。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使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时代的需要。
3.教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地根据本学校的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办出各自的特色。
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这可以使我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吸引国外资金和优秀文化成果,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校内部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有权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对他们进行评定和聘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