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工工作每一班次规定几个人
发布者:丁夕远2020-07-27
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5.2人员配备
5.2.1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5.2.1.1 锅炉操作人员
5.2.1.1.1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b )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
d)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5.2.1.1.2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