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百科 > 百科
  • 论述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一、分封制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周初进行了两次大分封,其一是武王克商后的大分封,此次分封使纣子武庚被封于殷,统率殷的遗民。

    其二是周公东征后的大分封,此次分封中,封康叔于卫,封微子于宋,封周公于鲁,封师尚父于齐,封叔虞于晋等等,形成了卫、宋、鲁、齐、晋、燕、吴、楚等著名的封国。

    分封制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

    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

    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产生的积极作用:

    通过上述层层分封的办法,周天子便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以周王室宗族为中心的姬姓家族联合异姓贵族对全国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同时也完成了财产和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的瓜分。

    各方诸侯以周王为共主,对周天子有朝拜、纳贡赋、供劳役、助出征等义务;周王将土地和人民赐与诸侯,既有保护诸侯权利的义务,也有剥夺诸侯爵位、削地和贬爵的权力。

    西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集中得多,对巩固西周王权有积极作用;但诸侯国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终于造成后来春秋战国时期王权的衰落和诸侯权力的膨胀。

    二、宗法制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有二。

    其一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礼记·丧服小记》),按照宗法制原则,周王嫡长子有继承权,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称为别子。

    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受封的别子实际上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相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是“大宗”。

    其二为“尊祖敬宗”。

    尊祖: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制排列,都有一定地位。

    敬宗:“宗子维翰(干),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

    产生的积极作用:

    按照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得到全体宗族的敬仰和支持,故可以巩固统治。

    宗法制利用贵族的血缘关系的亲疏、长幼、嫡庶来确立其在政治上的尊卑、贵贱、上下等级关系,确立各级贵族的政治经济特权范围,以防范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从而维护了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但是也造成了重等级和地位,而不重德行和才能的风气。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