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的登记信息公安人员可以随便查看么
公安人员不能随便查看,除非是人办理公务的需要,或者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才可以查询身份证登记信息。
通常除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等情况外,而且个人信息是不得用于其它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扩展资料:
公安人员可以查看身份证的登记信息必须是法定权限,在执行任务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者调查案件事实的审判机关可以调阅查询,非履行法定职务时不享有查阅权限。
有权限查询的机关主要是国家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委即国家监察部、军队保卫机关需要对案件事实加以确定,以上单位只有履行法定职务的人员才有资格查阅,不属于其所辖案件,不是其职务工作需要,没有法定权限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