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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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