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防生工龄的规定
一、国防生政策的制度来源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决定》,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下达的定向招生计划,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品学兼优的学生,保证其在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军队各级选拔培训机构的编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军队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国防奖学金,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要到军队工作。
国防奖学金列入国防费预算。
国防奖学金、军事训练经费及物资等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四总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抄财政部备案。
二、国防生的身份定位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
……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
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生长干部需求预测,与高校协商后拟制预案,并于1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批,列入高校招收国防生计划。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第2号)。
第六章 政审、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
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发字第220号)执行。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六条 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2001〕政干发字第228号附表)。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三章 军政训练
第十五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
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
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
第十七条 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
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
第二十条 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
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由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文件可以看出,国防生属于无军籍后备军官,标准参照军人,有正规协议和制度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至少应当算参加军队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军人职业比较特殊,相关法律的衔接相对模糊。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按照协议内容,自协议生效当月起,至规定学制结束时止,军队每年向国防生提供5000元(后有提升)国防奖学金,其中3000元用于缴纳学费,2000元作为生活费,并另外计算住房公积金。
国防奖学金项目中的内容属于工资项目,不在工资项目排除范围之列。
按照当时的水平计算,国防奖学金是当时训练、学习、生活时间的主要收入来源。
四、国发[2008]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
国发[2008]8号文件第五条: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不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算,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文件未提到国防生,且这个不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非常模糊。
前面提到按照《兵役法》第五章,三十一条、三十六条,国防生是与军校生同属军队院校招收的学员。
国防生有不计算军龄的军政训练时间,并不等同于在校学习时间。
所以国防生工龄不能由该文件完全适用。
国防生是以军政训练时间与军队生涯衔接,而不是以大学时间与之衔接,二者相对独立且过程连续。
也就是说,作为后备军官培养的军政训练时期是与军队服役时间连续的。
作为后备军官,签有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对国家还是个人都是负有责任的,这四年时间至少应当算作参加我党人民军队工作时间,应当计算为参加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