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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这个比较啰嗦一些,实际答题时候把小标题的筋给抄一下,然后简单说明一下即可,没有必要全要。

    其实就是各个大项第一段抄一下即可。

    实在觉得太简略就把后面一两句话抄一点点即可。

    供你参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人们在婚姻关系上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这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

    一般说来,古代社会不知婚姻自由为何物。

    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中国古代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权属于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长。

    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实际内容。

    关于婚姻的解除,则实行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子专权离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现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

    在欧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发于文艺复兴运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从思想、文化领域扩及政治、法律领域。

    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1791年宪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

    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则及其必然产物——共诺婚制,相继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共诺婚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依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对于婚姻自由来说,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允许人们可以违反法律、道德为所欲为。

    我国婚姻家庭法为结婚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理由,这些规定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正当地行使,而不能滥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中的规定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思想基础,包括动机和目的等,只能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加以评断。

    (二)一夫一妻原则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一夫一妻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

    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一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男女平等原则 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从历史上来看,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

    广大的劳动妇女身受来自剥削阶级和男权制度的双重压迫。

    剥削阶级中的妇女,也受男权制度的束缚。

    不论是封建制代替了奴隶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代替了封建制,男女两性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是以男女平等相标榜的,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和社会的其他领域,法律地位有在形式上渐趋平等之势,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两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仍有相当的距离。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

    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

    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

    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从家庭方面保护儿童、老****益的规定。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系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

    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

    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

    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条规定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

    但它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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