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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择校生的规定 是否择校生

    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鲁教基字〔2007〕20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

    高中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然而,近几年的招生文件,几乎都这样规定:根据鲁政办发〔2003〕63号文件,确定统招生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70%,择校生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30%。

    根据***文件“省级规范化普通高中每生择校费不超过10000元,市级规范化普通高中每生择校费不超过9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实际情况是:这几年普通高中招生,一个县(区、市)有多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管各高中的条件和情况是如何的不同,各普通高中一律统招生占70%,择校生占30%。

    即使是 一处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全是本服务片内的学生,也就是招收的学生都没有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这处高中的择校生也不会少于30%;即使是 一个县内只有一处普通高中,全体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这处高中,别无选择,无校可选,择校生也不会少于30%。

    把“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这一句话的后半句删掉,只保留前半句;把“择校生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0%”,变成了“本校招生总数的30%是择校生”。

    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增加“择校生”的人数,尽可能多的收取“择校费”。

    (这是否属于“断章取义”?)

    北京规定

    2012年6月26日,东直门中学考点,中考结束后两位考生跑出考场。

    2014年2月19日,北京市教委表示,今年起北京取消中考择校生。

    在京已经实行了10余年的中考“择校”名额今年起被取消。

    北京市教委昨日表示,从2014年起,北京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经市教委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和部分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普通高中,按照批复文件精神,可在全市范围招生。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2014年6月16日,市教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表示将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高中违规招生等乱收费行为。

    根据上一年度的相关《意见》,公办高中可招收择校生,择校费按照每名学生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收取。

    高中不得以借读生为由高收费

    《意见》显示,2014年起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涉及学校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针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等的管理也需加强,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办学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北京统一规定的高中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办学校教师禁在校外机构兼职

    在中小学不可乱收费方面,《意见》明确禁止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同样被禁止的,还有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公办中小学也禁止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并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任何学校禁止自定收费项目

    《意见》要求,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各阶段学校禁止收费的范围。

    学校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高招线下录取学生将无学籍

    《意见》称,今年市教委监察处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注册学籍的,将予以取消。

    违规高校的招生计划将被核减、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 部分禁止收费范围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乱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伙食费,高中学校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之外与军训有关的任何费用。

    ●代收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必须按代收费管理要求及时入学校财务账,不得私自存放或直接交社保中心。

    ●学校、幼儿园不得代办学生、幼儿商业保险,也不得为商业机构入校、入园办理商业保险、“校讯通”等提供便利条件。

    严查“以钱择校以权入学”

    2014年4月23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

    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行为。

    坚决查处评议、选用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虚报印张、豪华印刷、侵权盗版、违背自愿原则强制订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据了解,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抓住寒暑假等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凡是发现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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