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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看待教育惩戒注意哪些方面

    许多教育理论和教育工作者都对惩罚的教育意义有肯定的清醒而明确的认识。

    在我国古代教育思想,尤其是禅宗的教育思想中,“当头捧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的强调。

    在西方,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

    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

    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

    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前苏联注明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马卡连柯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地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

    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

    鲍里奇还在该书中列举了20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反应(主要是惩罚)方式。

    从教育史的角度看,惩罚做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的。

    因此,我们不宜简单、绝对地将惩罚与教育上的不民主、对学生的摧残等行为划等号,应该找到惩罚中合理的成分,合理地使用惩罚,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二、惩罚符合社会伦理

    如果说社会伦理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那么教育伦理中,违反校规、班规、家规,对其进行惩罚也是合情合理。

    惩罚体现了社会正义公平,也是教育的公理。

    成人犯罪要刑罚,学生犯错要惩罚。

    因此,惩罚是合理的教育方式,也应该是合法的教育手段。

    否则,违法不究,违规不罚,一味地宽容,情理何在?如果没有惩罚措施作为保证,任何法规都是形同虚设,废纸一张。

    口号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同样道理,没有惩罚也没有教育。

    没有惩罚的教育就象老太太烧香,心到佛知!?安慰自己罢了!现在的教师经常抱怨学生难管,究其原因,不敢惩罚与不会惩罚是一个很大的因素。

    赏罚分明向来是治军良策,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也是一样,只不过学校的惩罚要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

    如果说赏识教育是肯定优点、鼓励进步,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否定缺点、改正错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是小孩子,中小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弱,自控能力不强,更是难免犯下错误,养成坏习惯。

    而惩罚就是为了改正错误和改掉坏习惯而设置的。

    我们要相信孩子在经过惩罚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

    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学生对自己负责。

    惩罚也是让学生亲历道德体验。

    让学生用自身的行为来体验违纪的后果,把道德教育落到了实处。

    比如,违反课堂纪律,打扰了大家的学习,对这样的学生只是批评几句,认识到错误就完事了?这是不公平的。

    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学生明白,违反纪律与为之付出的代价相比是不值得的,惩罚才会起到纠错的作用。

    如果有人认为惩罚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那是因为我们没有理解真正的惩罚,或是没有找到合理的方法。

    惩罚就像冷水浴,恰当的冷水浴会增强身体的抗病能力,不恰当的冷水浴才会使人感冒。

    惩罚能够警醒自己他人,具有威慑作用。

    教育心理学表明,学生认识、态度、观念无外乎来源于直接体验和间接经验,后者往往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获得。

    惩罚教育让犯错者有切肤之痛,也让其他人知道在学校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内化于自己的潜意识中,不致再犯类似错误。

    这样的惩罚教育维护了制度的威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把惩罚作为正式的常规的教育手段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是这个时代的需要。

    在过去强调师道尊严的时代,那时的班主任对于小孩子来讲,似乎有生杀与夺的权利,说一句哪敢不听?可能老师的一顿训话会起很大作用,会比父母的管教还有力量。

    而今天强调师生平等的环境中,对学生来讲,朋友的一句劝告,他会听也可能不听,对于现今唯我独尊的独生子女来说,起到的效果会更差。

    这时强调纪律的威严,违反纪律靠惩罚来说话,就显得很有必要。

    改人治为法治,也是时代进步的趋势。

    有时, 教育者没有对违规者进行惩罚,而违规者非常感动,主动改正了错误,那么,是不是惩罚可以取消惩罚了?是不是宽容比惩罚更有效呢?其实我们没有认识到,恰恰是因为惩罚的存在,宽容才显出关爱。

    那些有修养的孩童由于内心能够自省,对于自身的错误产生了道德内疚,进而对于他人的宽容产生感激,从而增强了改正错误的道德动力。

    而对于那些还不能明辨是非的孩子来说,没有惩罚,他就不知道犯错误的后果和危害,尽管教育者苦口婆心地批评开导,但心里还会觉得无所谓,对于这样的孩子来说,宽容就成了纵容。

    所以说,宽容不能代替惩罚。

    三、惩罚对于提高道德品质具有积极作用

    1、惩罚是改正错误的有效措施

    为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老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 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

    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为重要。

    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

    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所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当孩子犯了错误,是教育者对其课以适度的惩罚,是必要的。

    适度的惩戒一下,可以使受教育者懂得分寸和秩序,懂得对自己的错误负责任,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

    因此,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规范作用和警示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惩罚对于学生认识集体生活的规则和社会生活的规则,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惩罚不是逼不得以的消极的教育手段,而是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不是下下策。

    除了让学生为违纪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责任,惩罚还是提高辨别是非能力,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有效措施,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有人认为,高尚的情操和健全的人格,绝对不是靠惩罚培养出来的!--所以惩罚是没有用处的。

    是不是这样呢?高尚的情操应该是熏陶出来的,来自于自身修养的提升;上进心的培养多是引导鼓励得来的,而少来自于惩罚。

    可是,惩罚要解决的是多数“尚未高尚”的人的基本道德行为的偏差。

    有的人往上走,修养自己高尚的情操,不断获得赞扬和尊敬;有的人却在往下走,犯了错误,养成了一些坏习惯,这时,就需要惩罚使他警醒,使他改斜归正。

    犯了罪,受刑罚,犯了错,受惩罚,这应是基本的道德准则。

    健全的人格要具有独立个性、具有责任感。

    只凭惩罚,罚不出高尚的情操;只靠惩罚,也罚不出健全的人格。

    而教育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自己的过失,这也是培养其责任感,走向独立的必要的一环。

    2、惩罚是有效的行为矫治方法

    针对孩子的坏习惯,单纯的说服教育有很大不足。

    对于批评,有的孩子已经司空见惯了,当成耳旁风,有的孩子也知道这是坏习惯,但由于不良习惯的惰性,要改掉它可不是一句话两句话的事。

    而通过惩罚,也就是对其进行惩罚形式的行为矫正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意志力,从中改掉坏习惯。

    因此,合理的惩罚是正常的道德教育,而不是常受指责的“体罚”。

    所以说,惩罚具有养成功能。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态度的养成无外乎是内因和外因的合力作用,而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还懵懵懂懂,少不更事,自省自觉意识都还不成熟,自制能力比较差。

    因此,良好习惯的养成不能过分依赖其内因自发起主导作用,这就突出了外因(即教育教学法规)的强制规范功能不可或缺,以达到以外因促内因的目的。

    非惩罚性质的一些训练方法,可以作为日常的集体的行为训练,用以提高全体学生的自控能力,养成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全体学生的道德素质。

    3、惩罚具有警示作用

    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学生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

    如某学生不做作业,教师惩罚该学生,其他学生便引以为戒,不敢犯该学生的错误。

    惩罚维护了制度的威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四、惩罚具有普法功能

    学生在学校的严重过错表现极有可能是走向社会后进行犯罪的一次“前奏”或“预演”,采用惩罚教育及时对其错误行为“刹车”“叫停”,铲除其错误思想及行为再生的根源,并适当引进法律知识配合教育,既防微杜渐又无形中起到普法教育,这对于一些法制观念淡薄,正面教育一时难以奏效的“问题学生”来说,何尝不是很好的普法尝试?

    惩罚教育,是学校的戒尺,是对学生无形的约束力。

    它使学生知道,这个世界上除了道理,还有法规!惩罚是要让孩子真正从心里认识对错,能从教训中认识社会的基本法则。

    惩罚教育利于培养人对“法”的敬畏精神。

    对法的敬畏是每个公民应具有的正常情感,惩罚教育所依据的校规校纪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远低于更严厉的国家法律,如果这样轻微的“小”规章制度都不能很好地遵守,还谈什么服从敬畏“大”的国纪国法?这样的学生融入社会后,很可能藐视并挑战法律。

    所以,小守规矩,大遵法律,顺理成章地融入法制社会。

    五、惩罚是教育者的职责

    当前的教育法规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教师有惩罚的权力。

    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违反校规应该给予惩罚。

    这是说惩罚历来是像人饿了需要吃饭一样天经地义呢?还是说惩罚就是体罚,就是对学生的伤害呢?对于惩罚的模糊认识,导致了当今教育惩罚的窘境:在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罚无法可依,而处分实施体罚的教师确是有法可依!

    要批评教育,没说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来教育他,而要给予学生记过等处分,那得要等到学生犯较严重的错误才用到,在批评与处分之间有一个教育的真空,正需要惩罚来填补。

    这正是养成教育的软肋。

    如果惩罚是合理的教育手段,那就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罚的权力(不是权利,不是要获得什么私利)。

    否定教师惩罚的权力,就如同要求警察不许配枪配警棍,抓坏蛋不许动手施加暴力,匪徒就能束手就擒?否定教师惩罚的权力,就如同要求杂技演员戴上手铐脚镣走钢丝,这有可能吗!赋予教师教育的责任,就要给予教师教育的权力。

    如果惩罚是一种合法的教育方法,那么惩罚教育就是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就是“法治”。

    当前,社会与学校对惩罚的原则方式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误区,不良后果时有发生。

    这是因为教师惩罚学生都是从自己小时候的受教育经历、自己的社会经验和自己的教育经验出发,施行的是自创的惩罚手段,难免会沿袭传统的打骂方式,难免会把出气当成惩罚,难免会有侵害学生的事件发生。

    因此,在教育法规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惩罚学生的权力,那就保障了教师的教育管理的职能,树立的教师的职业尊严,也标志着这项权力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可;如果规定了教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惩罚教育学生,就约束了教师避免滥用惩罚,就可以合法地有效地教育学生;如果规定采取哪些方式不合理,就可以避免造成对学生的身体、心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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